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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资讯中心 > 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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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抽样检查

发布时间: 2020-03-19 10:03:03   访问人数:

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包括现场监督审核、产品安全性验证及日常监督。

现场监督审核频次和要求

1)认证机构应至少每年度对获证乳品企业进行二次监督审核,其中至少一次为不通知监督审核。首次监督审核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的6个月内实施。

2)审核应在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在获证乳品企业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实施监督审核。不通知监督审核可以在审核前48小时内向获证乳品企业提供审核计划,获证乳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暂停。

监督审核程序及内容与初次认证审核相同。监督审核还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获证乳品企业实施GMP的保持和变化情况;

2)生鲜乳日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4)产品安全性情况;

5)顾客投诉及处理;

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9)证书的使用。

产品安全性验证

1验证频次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风险情况实施抽样检验并确定抽检项目。每年度至少对获证乳品企业进行一次证书覆盖范围内产品的抽检。

2抽样检验

1)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审核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样本应当从企业成品仓库或生产线末端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2)产品抽样应与现场监督审核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获证乳品企业,产品抽样也可以在现场审核后实施。

3)至少抽取一个证书覆盖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产品实施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产品风险予以确定。

4)在证书有效期内,抽检应涵盖证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抽样方法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并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获得认可机构的实验室认可。认证机构应依据跟踪监督结果,对获证乳制品企业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为确保获证乳品企业GMP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与获证乳品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获证乳品企业以下信息:

1)有关产品、工艺、环境、组织机构变化的信息;

2)生鲜乳、原料乳粉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4)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5)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6)在主管部门检查或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关信息;

7)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跟踪监督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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