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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0-03-31 13:03:18   访问人数:

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特点比较

性质:强制性认证

对象:主要是涉及人身安全性的产品,如:电器、玩具、建材、压力容器、防护用品、药品等。

标准:按国家标准化法发布的强制性标准 按国家标准化法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法律依据: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联合规章所作的强制性规定

证明方式:法律、法规或联合规章所指定的安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制约作用:未取得认证合格,未在产品带有指定的认证标志,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

性质: 自愿性认证

对象: 不涉及人身安全性产品

标准: 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条例的规定

证明方式: 未取得认证,仍可销售、进口和使用。但可能会受到市场方面的制约作用。

产品质量认证有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之分。强制性认证是为了贯彻强制性标准而采取的政府管理行为,故也可称之为强制性管理下的产品认证,因此,它的程序和自愿性认证基本相似,但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简单地说,强制性认证证明方式:法律、法规或联合规章所指定的安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自愿性认证证明方式: 未取得认证,仍可销售、进口和使用。但可能会受到市场方面的制约作用。强制性认证对象:主要是涉及人身安全性的产品,如:电器、玩具、建材、压力容器、防护用品、药品等。 自愿性认证对象: 不涉及人身安全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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