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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23790《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规定。
2.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采用湿法工艺的生产车间一般包括收乳车间、原料预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等。采用干法工艺的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前处理车间、混合车间、灌装车间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
3.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同时,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4.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包括湿法工艺的喷雾干燥塔出粉口区域、干法工艺的配料和混合区域、包材暂存间、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
准清洁作业区包括如原料预处理车间、其他加工车间和干法工艺的拆包和隧道杀菌区域等。
一般作业区包括收乳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5.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分别应控制在30CFU/皿和50CFU/皿以下(按GB/T 18204.1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并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每年的检测报告。
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不高于25℃,相对湿度应在65%以下;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并保持正压。
6.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7.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进入清洁作业区前设置消毒设施。
8.生产区域内的卫生间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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