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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

发布时间: 2020-07-16 09:34:45   访问人数:      选择阅读字号:【

提升服务能力。认证机构要与时俱进,强化认证增值服务,认证规则要更具专业背景、行业特色;评价手段要更科学合理、便捷多元;认证服务要更积极主动、专业细致;以开展认证工作为依托,增强对产品发展、产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提供产业政策制订、产品战略咨询、产品研发、标准制订、产品检验测试、产品使用功能评价等多方位的专业化服务。鼓励以认证联盟等方式共同开发认证项目、协调认证规范与认证模式、共同设计和使用认证标识。

增强发展后劲。鼓励认证检测机构在技术、人才、资本、市场和服务等方面深度融合合作。鼓励相互持股,根据各自优势联合、兼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认证机构,实现认证检测一体化。鼓励对技术开发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转化为资本优势。

五、优化环境,完善支持促进政策

营造宽松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市场环境。凡是不违背政治、宗教、国家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依据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发展与治理需要,建立和推动实施相关行业领域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或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建立与推动实施相关领域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认证机构积极配合落实。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家认监委设立的统一信息平台将向社会发布经过其批准发布和登记备案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

扶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认证业务。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需求,制定和发布相关行业领域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和重点产品。对认证机构开展相关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给予扶持。加强市场宣传推广,提高认证产品市场占有率。

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对于国内创新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所需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注册等工作,国家认监委按照“把控底线、鼓励发展”的原则,便捷、快速、高效办理;对专业人员进入认证工作领域开通绿色通道;对于新开发的认证规则、规范、测试检验评价规程方法等,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备案效率。

推动结果采信。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应当紧密配合产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密切关注企业(客户)、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对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求。鼓励认证机构预先了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大型采购商对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需求,将其作为认证业务设计的重要输入,针对需求开发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吸收相关方共同参与自愿性产品认证流程构建,以结果采信为导向建立完善认证制度与实施程序,从而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鼓励认证机构利用认可服务,提升运营质量和国际影响力,增进相关利益方采信认证结果的信心。

完善认证相关标准。加大自愿性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建设,鼓励认证机构开发认证技术标准,完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认证认可社团标准、联盟标准;鼓励将有市场认证需求的国际标准、社团标准、联盟标准作为认证依据,为标准的制订、发布、实施、使用提供方便。

加强国际合作。重点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互联互通,拓展多边、双边的国际互认,与国际性认证认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鼓励认证机构获得其他国家认证资质,推动国内外“一站式”认证检测服务,减少重复检测、降低企业成本。鼓励国内认证机构借力国际产能合作项目“走出去”,与上下游客户建立紧密型产业合作关系,与国外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业务合作,发展国际化本土化业务,开拓海外市场。鼓励认证机构根据国内市场需求,主动引入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先进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

大力宣传推广。要多角度多渠道多领域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积极鼓励有关机构共同协商策划,形成宣传合力。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站、微信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宣传。以消费者和大宗采购方为关注焦点,采用生动活泼、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推广工作。通过搭建信息发布、共享平台等方式推动消费者认可认证产品、推动市场采信认证结果。依托“一带一路”、FTA(自由贸易协定)等多双边合作机制,组织认证机构和相关利益方加强自主创新认证品牌的对外宣传,提升我国认证品牌的国际声誉。

六、多元共治,凝聚共同推动发展合力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原则,国家认监委在推进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与各行业部委、地方政府的合作,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监管服务,完善发展环境。进一步贯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和认可机构、认证机构、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参与,研究制定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发展的措施办法,协调解决自愿性产品认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于出现问题或突发舆情事件,要建立快速反应处置的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管控,积极引导舆情正面宣传。

多元共治。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发展,要依靠全社会的全员参与,实现多元共治。要建立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获证企业、最终用户的关联制约机制、风险责任机制,防止某个环节因为过度逐利可能出现的问题。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等方面在强化服务的同时,强化必要的干预约束机制。认证机构要公开认证产品标准、程序、方法、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强化对认证过程的监管,确保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对于认证结果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置,追究认证机构责任。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认证市场、认证产品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公之于众,理顺畅通认证机构、认证人员退出机制。

加大风险防控。鼓励认证机构建立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责任传导追溯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自愿性产品认证责任保险制度,引入第三方责任保险机制,增强认证机构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以市场化方式推动最终产品消费者和使用者建立对认证产品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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